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清洗服务达成以下协议:
第一章:服务的内容和要求
第一款:乙方为甲方提供保洁服务范围为:包含厨房排烟罩、箅子、管道、风机、净化器、及进出口部分,
以及灶台、灶眼等。
第二款:服务标准为 无污渍、无水痕、无油渍颜色一致 。
第三款:根据《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》关于厨房油烟管道应定期进行防火清洗的要求,根据甲
方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,拟定全年清洗 次。具体安排时间为:
次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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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洗日期 |
第一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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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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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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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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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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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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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略部分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第七章: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
第一款:本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
第二款: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三款: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,由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未果,均可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四款: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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